人身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1]自然人的人身由四个层次构成:首先,是自然人的物质层次即自然人的人体本身,这是身体权的客体。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包括主体部分和附属部分。主体部分是指一个自然人发挥正常生理机能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如头颅、内脏、四肢等;而附属部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指甲、头发等不影响人体正常生理机能发挥的部分。其次,是自然人的生理层次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这是健康权的客体。健康是指人的生理健康,亦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再次,是自然人的生命层次,这是生命权的客体。生命是指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自然人因具有生命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没有生命就不成其为民事权利主体。最后,是自然人的精神层次,具体是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姓名、肖像、隐私、自由、贞操、信用、名誉、荣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