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