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除了我国法定的五种发表权由非作者本人行使的情况下,是不是现实中就不存在发表权可以转让的情形了吗?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发表权究竟归谁所有呢?发表权是著作权内容中居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无从行使。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来说,如果在转让了著作财产权之后,同时作者还保留了发表权,则此次财产权的转让将不具任何的意义,因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是可以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有学者提出"作者在第一次行使经济权利时,授权他人利用作品的时候,就已经同时行使了发表权,或者说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规范作品的发表和作者的发表权"。也就是说,发表权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给他人,其实,这种观点恰恰说明了发表权是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授权他人行使发表权之后,作者本人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了,因此,授权他人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和将该作品的发表权转让给他人并无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