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赔偿额的多少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应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由于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解释,因此可以参照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两个司法解释虽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的,针对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健康情形的标准,但也可作为国家赔偿中确定伤残程度的参照。
生活费是国家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所扶养(或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维持生活的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公民应扶养(或抚养)的人包括公民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与公民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人。凡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发放的标准可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
至于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倍,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则一律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原因在于,在人身不受损害的正常情况下,公民通过劳动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也可以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致使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原本可以得到就会减少甚至丧失,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存在程度轻重的区别,要根据伤残的轻重分别对待,以决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程度的轻重已无多大的意义,因此,国家赔偿法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一样,都是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