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至二级,甚至,有时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构不成伤残。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成伤残,但是,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九级伤残。
此外,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 “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因此,对于存在多处伤残的受害人,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除了上述两个鉴定标准之外,我国还有卫生部制定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各个部门的标准各不相同。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伤残等级鉴定的乱象。
由于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常常是人为地、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鉴定机构也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