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中旬,无锡市崇安区大同路居委会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丁建华的监护权。诉称,丁某父母于l996年离婚后,由父亲丁建华抚养。但丁建华长期以来不尽抚养义务,经常不给丁某饭吃,亦不准祖母照顾丁某生活。经常采用打骂、罚跪、挨饿、赶出家门等方式进行虐待,严重损害了丁某的身心健康。丁某在校读书期间,丁建华曾多次将丁某从课堂上拉回家,撕毁丁某的无锡市高级技术学校入学通知书,还到学校干扰丁某学习,侵害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居委会及各级妇联等有关部门曾多次对丁建华进行规劝、教育。但丁建华毫无悔改之意。丁某于去年lO月5日向大同路居委会申请,要求指定其祖母作监护人。丁某之母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其祖母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
崇安区法院于去年11月21日召开了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到会。大同路居委会在会上提供了23位证人并当场举证。而丁建华则称:在离婚后的6个月内,他对丁某尽了照顾义务,承认有5至6次未给丁某吃饭。丁建华承认,某日晨,其确有将儿子赶出家门受冻一事,但事后将衣服送到了居委会。丁建华还认为,丁某报考技校未征得其同意,所以才两次撕毁他的入学通知书并不让他到校上课,还到学校将其拖出学校。
崇安区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丁建华作为丁某的法定监护人,不仅对其生活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而且采用打、饿、冻、赶出家门的方式进行体罚,损害了其身体健康;在丁某学习期间,丁建华不顾学校劝阻,一意孤行并屡次将儿子从学校拉回家,强行拿走其书包,侵犯了丁某受教育权。丁建华上述行为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故其已不再适宜担任丁某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丁建华的监护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