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哥哥嫂嫂是个体户,育有一子陈某。2000年两人在进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双双去世,当时陈某才6岁。哥嫂去世后,留有遗产8万多元,由于陈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而当时我又在新加坡打工,陈某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就只有其舅舅林某。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之后,便由林某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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