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虽然只有一句,但承载了相当丰富和厚重的内涵。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情况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低毁名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法院的判例,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导致精神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导致精神损害的,如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家庭关系等,法官也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侵害财产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例如侵害他人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或者他人喜爱的宠物导致精神损害的,法院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到.精神损害的。但近几年,日本最高法院也判决,即使受害人未死亡,其近亲属受到与受害人死亡时相同的精神痛苦时,该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总体上讲,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请求权人越来越多。日本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对法官裁量时应斟酌的事项也没有限制,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自由裁量。
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早期的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附于身体伤害,只有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发展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因性骚扰、不合理解雇雇员以及性别歧视导致精神损害的;三是“旁观者”因亲眼目睹侵权人殴打第三人而受到精神损害,且第三人是“旁观者”近亲属的。例如原告亲眼目睹他的亲人遭受被告的殴打、羞辱和强暴,以致心脏病突发或出现精神方面疾病的,法官一般会判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四是侵犯名誉、隐私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对于这种精神损害,原告只须证明自己、隐私受到侵犯,但这种赔偿一般是象征性的,数额较低。法官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一般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通过极端骇人的、不可忍受的行为)和受害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一时不高兴不能算作精神损害。以前美国各州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法官或者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自由裁量,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大,美国现在已有十二个州对精神损害赔偿设置了上限,例如有的州规定,这类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五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