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本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是侵权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
1.与过错责任的区别:(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公平分担行为人并没有过错。(2)承担过错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公平分担只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2.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适用以法律的特殊规定为根据。也就是说,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而公平分担,行为人没有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2)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而公平分担只是原则规定适用条件,没有具体界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3)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公平分担只是分担损失的一部分,没有最高额限制。
公平分担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如果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责任人,都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公平责任是不是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列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不要在侵权法中规定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是由民法所担负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任务决定的,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该责任原则既不同于过错责任,也有别于严格责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功能和自身独有的适用范围。有的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神。公平原则属于指导性原则,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有的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将其作为归责原则,将会背离过错责任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考虑到实践中有适用公平负担的特殊需求,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都对公平责任作了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保留了关于公平分担的规定,但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该修改主要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虑:从理论层面看,无过错即无责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只能是分担损失。从实践层面看,让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他们比较难以接受。比如前述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一些建筑物的使用人认为,自己并不是行为人,出于道义可以拿出钱来对受害人提供帮助,但说自己有“责任”,感情上接受不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作此规定更科学,也更符合社情、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