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而让无辜的行为人承担了责任,则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本条予以明示。世界各国的法律莫不如此,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083条第1款规定:“因受害人的故意产生的损害,不应赔偿。”
受害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例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本章第二十六条关于有过失的规定。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自杀,乙驾驶的机动车已经超速,发现甲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反而加速冲向甲,造成甲的死亡。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乙的行为是故意的,则乙构成杀人罪,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例如醉酒驾车,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适用于过错责任自不待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本条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具体包括:
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比如:
(1)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情形: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虽然没有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免责情形,但从一般逻辑推论,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并且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当然应当免除生产者的责任。例如,照相机生产商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警示:照相机电池不能用火烧烤,如果使用者故意违反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警示,拿照相机电池在火上烤,电池爆炸造成其损害,生产者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