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之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
十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对于本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不予采信的,应当委托上一级直至中华医学会再次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十二、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或是不再进行,而应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对患者的伤残等级情况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医学会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三、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对医疗机构一方履约行为是否符合专业要求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医学会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十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出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在必要时可以另行通知专家辅助人到庭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
十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该鉴定结论被人民法院采信的,医疗机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应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时,医疗机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且该鉴定结论被人民法院采信的,医疗机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十七、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对于相关统计数据无法查明或不明确时,可作如下处理:
1、“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医疗事故发生时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为“医疗事故发生时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深圳市医疗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八、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或由于医疗机构一方的原因使其责任程度无法确定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不低于60%不高于90%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不低于10%不高于40%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不高于10%的赔偿责任。
二十、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所构成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其他侵权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二十一、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科目范围行医。
2、医师(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是《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是超出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3、没有特定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的。
二十三、医疗机构一方与患者一方就医疗纠纷达成的协议系民事合同。
二十四、医疗机构存在欺诈医疗行为,患者一方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双倍赔偿的,应予支持。
二十五、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医疗行为被确认为符合法律及相关规章规定及医疗常规的,虽然未能达到患者预期医疗效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医疗效果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二十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凡我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