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提出赔偿下列费用应提供相关证明:
①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门诊的病历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⑤残疾用具费:医疗机构证实因残疾需要配置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证明;
⑥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用补助标准计算;
⑦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供被抚养人与申请人关系的相关证明以及被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⑩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的死亡证明或患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4)参加处理医疗事故的患者近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
(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