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就医发生医疗损害后果的,依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三种获得救济可能性的途径:
第一种,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交警【2008】81号)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该项费用的话,仅死亡赔偿金即在11473.6元/年×20年=229572元。两相比较,适用《条例》的结果显然不利于充分填补患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造成同样损害不同的赔偿之“差别待遇”。
尽管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上,已经凸显出法律适用不同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屡有发生,由于《条例》在处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操作中,一般要参照《条例》处理,不敢轻易突破。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司法界、理论界对此问题已有充分认识,相关学术文章中也多有探讨,卫生部亦在酝酿对《条例》进行适时修改。对此,我们期待立法机关能通过立法活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做到统一,以消解目前这种紧张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