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命运如何,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之间仍争议不断,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观点。
郭华解释说,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具有便捷性,作为处理依据应当保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体系。如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多年形成的组织必然解散,15年的“经验”也就寿终正寝,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经由何种组织,令人忧虑。
对法院来说,因各地情况不同和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保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存在多元化选择余地。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问题,特别是医学会鉴定的“兄弟姐妹”相互鉴定,给司法鉴定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其认为,涉及卫生行政管理的事项而不作为诉讼活动证据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涉及诉讼的鉴定应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执行。
郭华透露,在医疗纠纷鉴定中,司法鉴定相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实存在专业上有一定差距等问题。
因此,有学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诊疗活动中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将失去必要性,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依据上位法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条例将随之作废,备受争议的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但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观点,他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应以处理医疗事故责任人员为主,而不应以此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处罚功能应继续保留,但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和民事赔偿不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引用法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