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输液过程中,晓娜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几次要求拔掉针头,都被张某阻止了。过了一会,张某看晓娜反应实在强烈,只得中止输液。
晓娜当时就表示身体不舒适,但并没有引起张某的重视,张某只是让晓娜的母亲第二天再带她来诊所。可晓娜回家后不久,就出现呼吸急促、神志模糊的情况,情急之下,家人把她送到下野地医院。虽经抢救,晓娜还是离开了这个世界。
后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晓娜系“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回想女儿临终前的种种反应,晓娜的父母认为,问题一定出在诊所。几经交涉后,协商未果的晓娜父母将诊所告上法庭。
案件在一审期间,先后经石河子医学会和兵团医学会鉴定,均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对此,晓娜的父母表示质疑。
2007年6月,司法鉴定所再次对“晓娜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果认定,晓娜的死亡与诊所医生张某用药不当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份鉴定结果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信。一审判决驳回了晓娜父母的赔偿请求。
近日,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几份鉴定结果来看,晓娜的死亡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兵团医学会鉴定确认,诊所在诊疗中“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比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等。这恰恰说明该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而这一过错与晓娜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该诊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晓娜到诊所就诊,双方之间便建立了医患服务合同关系。诊所就应当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但诊所在对晓娜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症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在其输液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也未能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而是放任病人回家,致使其病情加重,最终导致死亡。虽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却并不排除诊所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晓娜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而,该诊所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