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4岁的李先生,因感到咽喉不适,吞咽不畅,且睡眠时鼾声大,于2002年6月下旬来到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五官科门诊部就诊,经放射科GI检查,诊断为“食管下段病变,食管癌可能大”。同年7月1日,李先生入住该医院。入院后医生再次诊断为,“食管下段癌”。
7月8日,医院为李先生实施了“食管下段病变切除术”。术后第3天,病理报告显示李先生的病症实际为“食管下段近贲门处慢性溃疡”。
由于误诊而遭受不必要大手术的李先生,术后产生了胸腔积水,高烧不退,胃液倒流等严重不良反应。术后第5天,院方又为李先生行剖腹探查,再次为其作了“倒置胃管,空肠造瘘”手术。更为可怕的是,手术当天李先生出现氧气交换差,心率加快至每分钟160次,呼吸衰竭。为了挽救李先生的生命,医院又一次切开他的食管,安装了呼吸器,并发出病危通知书。
此后,李先生虽然呼吸衰竭得到控制,但腹部伤口却出现爆裂,大肠外流。经医治,李先生腹部渗水又发展为腹膜炎。2003年2月,院方请外院专家会诊治疗,并先后为李先生实施了12次食道缝合处扩张术。李先生的症状总算有所改善,但胃潴溜至今未有好转,仍需治疗。
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先生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李先生认为,由于院方作了错误的诊断,实施了错误的手术,且在手术及术后护理中也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5.69万余元。
对此,医院则认为,因李先生所患食管溃疡范围大,溃疡直径大,术前诊断有一定难度,故直至在手术中仍诊断为食管癌,直到病理诊断方知是食管溃疡。医院称,对李先生的诊断,被告在主观上是尽了很大努力的,在主要治疗方案上也不存在大的过失,治疗过程未违反操作常规,因此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请求。
在审理中,应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作医疗鉴定,医疗专家分析后认为,院方诊断依据不足,缺乏纤维胃镜检查,没有病理诊断,误将食管溃疡诊断为食管癌,患者术后出现的食管狭窄、胃肠功能紊乱等手术后遗症,完全由上述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术后出现呼吸功能不全,吻合口狭窄、感染,均为手术后产生并发症,但院方进行了积极处理。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请求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以医方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行为为前提。现原、被告双方对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异议,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医方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李先生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2034元。(顾建国 茅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