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件中的证据,可以分为两种:一为与医疗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二为赔偿依据。
对于病历资料的证据交换,很多法院的程序是这样的--被告首先出示一本完整的病历原件,交给法官,然后由法官转交给原告(即患方),并且询问:对病历的真实性有没有意见?如果没有,就送鉴定。
于是,患方拿着这叠病历资料一筹莫展,大多数患者看着天书般的病历资料,只好认可,于是进入鉴定程序;偶然遇到一些懂一些医学的患者或特别仔细的患者,会看出一些问题,于是向法官提出,法官将此记入笔录,与病历资料一同送鉴定。
实际上,这样的证据交换是有问题的,我建议在证据交换时,应当从病历的完整、真实以及合法三个方面仔细考量。
一、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对于住院病历,应当包括入院志、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体温表等等(由于科室不一样,病历资料的目录会有所不同),如果不完整,应当及时提出。我曾经遇到一个案例,没有医嘱单,于是我们提出不能鉴定,法院亦认可。
二、病历资料是否真实:这是证据交换的核心和难点,如何判断一份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是住院当时写的还是事后补写的;2、有没有前后矛盾,符不符合当时的病情;3、签名是否真实;4、是否存在添加、涂改;等等。如果需要的话,可以进行文检鉴定。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申请文检鉴定最多的是笔迹鉴定和形成时间鉴定。
三、病历资料是否合法:比如医嘱单是否有医师签名,手术记录是否是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
由于诉讼案件是对抗性的,个别医院会在事故发生以后,伪造病历,以获得比较好的鉴定结果。所以,证据交换时,仔细查看病历就显得非常关键。
当然,由于司法环境所限,法官审理水平不同,有时候你发现了问题,也不一定会得到理想的结果。但是,我认为:仔细发现问题是自己的任务,即使暂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但肯定比不发现问题为好,而且,公理自在人间,只要自己的确有道理,暂时的不利也算不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