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医疗行为造成的。”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
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不利。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能够否定自己的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使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最终还是要将赔偿转嫁到广大的患者身上。因此,应当慎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防止医疗事故赔偿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