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鉴定质证结果是在医患双方代表当堂指认的情形下得出的。他表示,病历中修改添加的内容有些无法看清,有些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而审判人员受医学知识的局限,只能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作出初步的分析认定。
刘院长告诉记者,法院的鉴定质证报告中特意作出了说明:“对于一些经过刮擦涂改无法辨认的部分,后果只能由医院方面承担。”
负责审理此案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表示,由于医患双方对于病历的鉴定争议很大,山西省医学会得出鉴定结果后患方又提出异议,要求提请上级鉴定机关再次鉴定,张秀珍案件由此搁置至今。
今年1月,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山西省医学会就张秀珍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张秀珍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汾阳医院妇产科对患者张患有的高血压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从入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病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病所致……汾阳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至此,张秀珍一案究竟属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的争议最终被鉴定为后者。
然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并没有得到张秀珍家人的认可。杜小兵认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材料不真实,医学会要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处涂改,怎么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始病历是法律依据和病案留存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病人病历不能修改,更不允许事后修改,但有如下情况例外:实习大夫和下级大夫书写病历时出现错误的,可由上级大夫用红笔(区别于原文的蓝笔)进行修改纠正,改正人修改完毕需要签字。改动过多影响卷面整洁时,则要重新对病历进行抄写。
针对汾阳医院有关医护人员修改病历的行为,记者日前又向山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指出,修改病历不仅明显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范,而且已涉嫌违法。
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之一就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汾阳医院医生修改病历行为本身就构成“伪造”,涉嫌违法,汾阳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或暂停执业,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如果中华医学会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将依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作出判决;如果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山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依旧是判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