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福建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该案法院用“参与度”的概念,对售假者责任的认定是一大突破。在认定了假药后,消费者只要以售假者无法提供免责情形,就能认定其对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度”,从而确定了售假者的过错责任,并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有力的依据。
郑某家属上诉称:本案中,因治疗患者病症而使用人血白蛋白是医院的治疗方案的一部分。医药公司在根本不具备血液制品销售资质的情形下,竟然向患者出售讼争假药人血白蛋白,使患者原本稳定的病情发生了恶劣的变化,直接导致缩短了患者的生命周期,更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不治身亡。医药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发生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生命的提前结束。该侵权后果与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密不可分,且作为人用药品经营者其本身就负有较之一般商品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该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由医药公司全部承担,不仅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符合立法、司法精神,也符合法律的社会作用。
医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认定是在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及推理错误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其认定仍无事实依据。
近几年,假冒人血白蛋白的现象常常出现,这固然有其价格昂贵、造假利润丰厚的原因,但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即假人血白蛋白不会直接致命,且使用者大多为重症患者,即使没有明显疗效,患者和家属也难以证明死亡与使用假药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定假药对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作用,并因此判令售卖假药的医药公司承担责任。有人士表示,这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了依据。为此,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本案的一审法官。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强调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应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销售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在受害人选择向产品销售者主张赔偿后,法院无需追加产品生产者为共同诉讼人。产品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责任。
法官告诉记者,药品直接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药公司作为药品销售者,对所销售药品的品质、功能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此项义务体现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药品的购货渠道应符合药品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但是,医药公司一方面超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血液制品,另一方面其销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假药的药品,严重与消费者对药品的性能和安全预期相悖。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明显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对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产品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假药的使用与郑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郑某本身之前已身患重症而显得扑朔迷离。
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如果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完全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此案的情况完全符合推定因果关系适用的情形。根据专家证人的证言,结合原告已证明郑某购买、使用假药及指标变化的事实,证实人血白蛋白是一种与患者生命生存联系甚为紧密的药品,系肝硬化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用于增强患者的抵抗力,对于延长病人生命生存期有帮助。一旦使用的是假的人血白蛋白,就无法保证应有的疗效,可能导致患者的治疗被延误、病情恶化,生命往往也堪忧。在被告不能举出反证的情况下,本案中郑某死亡的结果与假药人血白蛋白的使用之间的关联性是不能排除的。同时,虽然郑某所患病为死亡率很高的肝硬化晚期,但是,死亡率高并不代表即使经过适当治疗均无存活的希望,如果郑某向被告购买的人血白蛋白不是假药,并具有应有的性能和功效,郑某仍有较长生存期的可能。正是因为被告销售假人血白蛋白给郑某使用,造成了郑某生存机会的丧失。
法官告诉记者,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为自身病情的发展,但假药的使用与郑某生命周期的缩短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郑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专家证人虽然在诉讼地位上仍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是相对于一般类型的证人而言,其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问询或对质,协助查明待证事实。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涉案药品人血白蛋白的效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要意义。由于该项事实认定属于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法院引入专家证人协助查明案件事实。证人董某为郑某的主治医生,不言而喻,他对郑某的病况是熟悉的,同时董某也是一名医学博士,在肝病治疗方面有一定权威性,其对人血白蛋白效用的有关证言,补充了法官在医学领域知识的不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其证言成为本案定案的重要依据。
人血白蛋白主要用于治疗失血创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损伤引起的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在临床中一般用于救治危重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