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疗事故鉴定”到“医疗损害鉴定”的变化,可能对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劣势的患方更有利一些。
“《通知》出台前,我就明确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应当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诉讼多年的王金宝说,因为《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也不再区分是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还是医疗过错侵权责任。
王金宝认为,在医院存在过错的前提下,这一过错被“医疗损害鉴定”认定的可能性会更大:“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只会导致单纯民事赔偿的后果;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除了民事赔偿,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鉴定组的压力大,手自然就紧了。”
王金宝也特别强调,医疗事故鉴定只是退出了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若医患双方选择自行解决矛盾,还是可以由卫生部门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