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患者张某因患三叉神经痛到当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为其开出卡马西平,该药生产厂家为当地某药业公司。张某服药7 天后,身上出现皮疹。他阅读了药品使用说明书未见不良反应中有关皮疹的内容,便继续服用。至第10 天,张某皮疹反应加重,症状恶化,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诊断结论为:卡马西平引起重症多型红斑性药疹。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法医鉴定为:张某因服用卡马西平过敏,致全身泛发性黄豆大小水肿红斑。经审理查明:该药厂家虽获得相关部门批文,但药品说明书中将市卫生局批文中的32 种不良反应删除得仅剩5种,其中包括皮疹。判该药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17 万元。
虽然,单纯的药物不良反应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药物不良反应往往和医疗损害有交叉,判定究竟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有过错。
该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首诊医院不担责,是因为其履行了应尽的法定义务。那么,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后,用药主体各负有怎样的法定义务?笔者认为,药物发生不良反应,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时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医务人员或相关主体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如果未履行报告义务给患者者造成损害的,应予以适当赔偿。
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如未经批准,研制的新药用于临床试验的,或进口药品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等危害健康的药品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物不良反应资料造成受害者的,药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