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即《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基本上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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