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显示,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3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3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3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5时50分被宣告死亡。
事后家属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却是别人的名字。院方承认,“甲培新”原是给另一名患者使用的,因该患者转病房没有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显示,老人死于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甲培新”药品不宜在科室存留过长,使用时应有明确标志。
法院认为,由于医院疏于对患者入院后的护理,建立完备护理记录时患者的病情已严重恶化,诸多过错行为的存在都必然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据此,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