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义务,主要内容是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在其第22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另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导致输血感染等损害后果的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输血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没有违法行为,那么也就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医疗内感染之一的输血感染,有其明确的法定时间和地域范围。首先,输血感染是发生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时间之内,这就需要排除在到达医疗机构之前和离开医疗机构之后受到感染的可能性。其次,患者受到的输血感染是在医疗机构内,这就需要排除患者在除本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地域内受到感染的可能性。第三,如果要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某例输血感染中的法律责任,还要排除两个因素,即该例患者原来已为某种病原体隐性携带者的可能性和献血员可能存在“窗口期”感染。对于前者,因为患者来院就诊时,必然伴有不良的健康状况,在抵抗力减弱时,“健康”的病原携带者是极易发病的。对于后者,所谓“窗口期”是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还查不到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目前全世界尚未解决丙肝感染的“窗口期”问题。因此,对于输血后出现丙肝感染纠纷,作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要慎之又慎。对于血站和医疗机构而言,在输血感染案件中,如何实事求是地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经常困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且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的问题。根据近年来一些案例的诉讼实践,以下几个案例引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注意的。
1 此类案件中血站应承担“过错责任”
病员刘某,男性,27岁,特三级厨师。1996年因车祸被立即做脾切除手术,术中输入了市中心血站送来的1600毫升新鲜血液。手术非常成功,但手术后1个月左右,刘某出现乏力、厌油、恶心、食欲减退、小便色黄等症状,诊断为输血后丙型急性黄疽型肝炎。刘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和中心血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查明。献血员曹某1995年曾患过“丙肝”,而1996年刘某输入的血液中有400毫升是曹某所献。刘某作为特三级厨师,从事厨师工作已有10年,每年都要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严格体检,从未发现有“丙肝”病史,这次输血后即患了“丙肝”,显然是输入曹某的血液所致。由于中心血站对献血员体检化验及对血液复查不严,以致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血液,造成了刘某因输血而染上了“丙肝”病毒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某医院的手术行为与刘某感染“丙肝”病毒无直接联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中心血站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8万元(包括已花去的8万余元),本案诉讼费8090元,由中心血站承担。
1997年5月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殷庙村农民朱心良不幸在该县长集镇遭遇车祸,左上肢断离,由于失血过多,先后多次在某医院输血治疗。痊愈出院后,朱心良出现乏力、厌油、恶心呕吐等症状,经检验系丙型肝炎所致。在求医过程中,朱心良认为自己是因输血而被传染上丙型肝炎的,并多次找到为其输血的医疗单位,要求为其免费治疗丙肝,被拒绝后,朱心良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该医院赔偿其治疗丙肝的各项费用。法院调查发现,给朱心良提供血液的医院输血队,只有队长陶某一人,其他队员都是陶某从社会上找来的,每次输血时,由陶某临时通知卖血者来供血。此前,该医院没有输血人员健康检查报告或记录,连“输血卡”都没有建立,甚至供血者与朱心良的交叉配血报告也没有。当法院通知该医院为朱心良提供血液的3人去化验血液时,只有一人前往化验血液,另两人杏无音讯。法院认为,该医院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采血许可证的情况下采集血液,又将未经检验的血液输给朱心良,致使其染上丙型肝炎,应当对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朱心良医疗费、购药费、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256724.70元。虽然出于救治病人的目的,而且医务人员为救治病人付出了艰辛,但由于无证采集供血,又缺乏为病人输血前后的原始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安徽省霍邱县某医院日前被判赔偿病人25万多元,吞下了违规输血酿成的苦果。
1995年某医院4名产妇在行剖腹产术后并发丙型肝炎,经积极救治,病情稳定,症状消失。4名产妇出院后,以输血引起丙型肝炎为由联合状告该院和某中心血站。4名产妇认为她们在该院住院分娩期间,因医院医疗工作过失,输血后致使他们感染了丙型肝炎,属医疗事故,并提出经济赔偿。事件发生后,在未经周密调查及科学鉴定的情况下,新闻媒介对事件大肆渲染,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引起卫生行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对该医院和中心血站等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召开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经认真调查,分析认为:①4名产妇输血、手术的整个治疗过程是按医疗常规进行的,手术器械和手术室的环境消毒等工作是严格按标准执行的,没有发现医疗工作的过失;②市中心血站整个供血过程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检验血标本所用的试剂是标准试剂,输注给4名产妇的血浆、全血血样经初检、复检及送某医科大学检测的结果均为阴性;②当今世界上对丙型肝炎的检测技术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比例的假阴性;同时,造成丙型肝炎的因素是多方面、多渠道、多样化的,输血不是引起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径。故最后认定,4名产妇输血后发生丙型肝炎,属目前科学水平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属医疗事故。
因输血引起丙型肝炎,在各医院并不多见。纵观本案例的发生和处理过程,我们认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操作常规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关键,也是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有力措施。在治疗过程中,一且出现输血感染事件,我们应积极做好患者和家属的安抚和解释工作,争取赢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对于不讲道理者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以维护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同时还应注意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使各种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报道都能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有据。
经过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望于今年10月出台,据了解,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显然,这一规定,有利于减少或杜绝因输血后感染疾病引起的医疗纠纷,同时也提醒医疗单位,一方面要加强血源管理,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少输血,可以不输血最好不输,必需输血时应多考虑成分输血或同体输血,另一方面昭示每一位医务人员只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牢固树立患者至上的思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常规,就能避免失误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