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2009年12月25日,深圳市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向法院发函认为,患者主张采信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的结论,而医方主张采信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双方存在分歧,故建议法院督导、与医患双方共同约定严格的鉴定程序,明确医患双方相关的组成人员,组织医患双方到认可的国家权威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为此,法院组织再次鉴定事宜,但高某某拒绝再次鉴定,并拒绝选定鉴定机构。
某某区人民法院根据鉴定能力、鉴定资质等情况,选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书面告知原告高某某。同时,法院还要求高某某提供其手中持有的切片(原告从深圳市人民医院调取的八张切片),以供鉴定之用,但高某某拒绝提供。
2010年5月18日,某某区法院向深圳市医学会发函,要求深圳市医学会对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5月26日,深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向某某区法院发出了《关于无法组织高某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认为鉴定该案的关键证据目前无法获得医患双方的认同和法院的确认,医学会无法对高某某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