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交警大队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发生后,孔晓建非但不报警,不抢救伤者,反而指使同伙殴打伤者家属,逃离事故现场的恶劣行为只字未提。对于这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模糊的认定书,沈梅的亲属难以接受。7月16日,死者沈梅亲属向合肥市交警支队提出撤销长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对于长丰县交警大队的说法和做法,死者沈梅的亲属始终难以接受,为什么孔晓建肇事后的第二天自首,交警大队却不将其拘留?为什么在事情发生后的18天后,才开始在网上追捕?
带着疑问,记者来到长丰县交警大队,找到办理该案的副大队长赵华峰,赵队长告诉记者,虽然肇事者孔晓建驾车撞人后的第二天来到长丰县交警大队自首,但是鉴于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所以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当记者问起究竟什么行为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赵队长这样解释,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者是弃车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赵队长说孔晓建自首时,说自己是因为害怕自己被沈梅家属殴打,才离开现场的,且事发后孔晓建主动到交警大队自首,所以长丰县交警大队称:难以认定其行为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不能对其拘留。
下岗工人沈梅在住院后的第18天,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肇事者孔晓健在长丰消失,长丰县公安机关开始在网上追捕肇事者孔晓建,但是追捕的案由是孔晓建交通肇事,而非交通肇事逃逸。孔晓建至今还没有归案。
律师:这是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量刑相差极大
孔晓建在肇事后,既没有主动救人,也没有报警,反而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即便是第二天投案自首,就能简单将其逃逸的行为抹去?为此,记者咨询了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浩,陈长浩告诉记者,这是典型的肇事逃逸行为,即使事后孔晓建去自首,这种行为也只能当成司法机关量刑的依据。
记者也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看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记者又查看了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看到,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肇事逃逸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采访中,沈梅亲属和周围邻居告诉记者,孔晓建的家族在当地势力强大,孔晓健的父亲是当地有名的建筑承包商,孔晓建的亲叔叔是长丰县政协副主席兼长丰县人民医院院长,还有一个叔叔辈的同族长辈就是接办该案件的长丰县城交警中队队长。
真的像沈梅亲属和邻居描述的那样吗?记者随即联系了该位政协副主席,其告诉记者,孔晓建是自己的侄子,但是他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在这件事情中,自己也没有帮助孔晓建“托过人办过事”。
记者随后又拨通了长丰县交警大队的值班电话,接听电话者承认县城水湖交警中队确实有一位姓孔的队长,但当记者当面向该县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求证时,所有人却都矢口否认。(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