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可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报案反而逃逸的,现场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有举报的义务。但是要注意:一、法律并没有规定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未举报的,是否因违反义务要受到处罚,所以对未举报者不可加以法律制裁,最多只能是予以道德谴责;二、举报后,一旦查证属实,公安交通机关应当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者作为案件的目击证人或其他知情人员(如肇事者曾亲口告诉他该案件),他的举报对有关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发现事故肇事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击证人、其他知情者可能会因为事不关己,或怕得罪人,甚至如本案曾某想敲诈肇事者而不愿意报案。法律规定应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进行奖励,就是为了鼓励举报。现实中曾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是错误的,既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又打击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因此举报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相反,知情者不仅未举报反而敲诈勒索肇事者,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