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时间和休假的问题并没有清楚的写出来,社会保险根本就没有提]
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人身担保、财产担保,包括收取各种财物。
第8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你这个合同本来就不完善``但是也具备法律效力,关于押金那一条肯定是属于部分无效的,但是不影响有效部分,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合同上面的"未经学校允许不得随意辞职"这条,严格说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但是这条是否无效需要咨询相关权威机构,毕竟教师这个职业存在特殊性
我建议你还是先和学校协商一下关于辞职的问题,如果结果不理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者相关机构来解决,还是请你详细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