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厂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矿工签合同,矿工病亡后其家属索赔双倍工资。记者昨日从市二中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矿工家属的请求,判决煤厂支付矿工家属双倍工资1.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云阳县清水乡农民刘某在当地一家煤厂务工,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2008年9月,刘某因病离岗治疗。次年1月7日,根据刘某的申请,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定,确认他和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不久,刘某因病身故。
去年7月,刘某家属以煤厂在刘生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部门裁定煤厂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双倍工资5万余元。随后,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定:煤厂应支付刘某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3473.81元。厂方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云阳县法院一审确认,刘某与煤厂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煤厂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一直未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判决煤厂给付刘家属双倍工资1.3万余元。
宣判后,煤厂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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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相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用工仲裁,但是原本很明确的一场劳动用工仲裁,最后用人单位败诉,吃了个哑巴亏,这又是怎么回事,一起去现场看看。
蔡丽华通过劳务外派,进入相城区一家企业当上操作工,不过她一直没有和外派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过合同。蔡丽华今天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外派自己的英杰公司,支付自己七个月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其他相应的赔偿,共计8000元。她的根据就是去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新劳动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英杰公司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双方不欢而散,仲伟芬告诉记者,蔡丽华是去年7月底被他们公司录用的。
既然不上班,当然双方也就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谁知,几天后蔡丽华自己又找到相城那家公司,凭借英杰人力资源公司原先的录用材料,顺利当上了操作工,直到上个月她主动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