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须注意哪些赔偿金问题呢?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获赔偿,我们需要先弄懂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以及赔偿金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责任方面,我们应清楚理解“赔偿金”问题。
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有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对于这两种解除方式所对应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此,我们不再多谈。对于这种解除方式所导致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第四十七条也已经明确规定了。
但是,在HR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是:公司认为解除的理由正当合法、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员工认为不合法并且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司认为正当合法的依据可能是员工有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员工提起仲裁请求时可能是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工作,也可能是不要求再回公司工作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员工在仲裁请求中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HR都知道,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50%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的请求将不再是“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此时,公司面临的不再是150%,而200%经济补偿(“赔偿金”)。我们说明这点,就是希望HR在操作劳动合同解除事务时,一定要慎重,多听取劳动法律师的建议(请参考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所提供的HR法律顾问服务)。另外,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将发生200%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超过期限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如签订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新法规定为2个月)并实际履行,试用期工资1600元,期满2000元。则应当按照2000元标准支付4倍的赔偿金8000元!
三、关于本法第八十五条的情形,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的是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相应的50%-1倍的加付赔偿金(是劳动监察大队的权利)。因此对劳动者实际意义并不大。
新法关于赔偿金的条款全部都是有利于劳动者而不利于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可主张的赔偿金部分,现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依然有效: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新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罚很严厉。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成本及难度都非常大。这样,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约定的工作内容、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等问题将是用人单位应当转而万分重视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