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深圳XX翔电子有限公司的开发部技术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2001年,公司为了提高生产力,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于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制订系统的评估制度,对每个员工进行严格的岗位绩效评估,以决定员工的奖金、工资水平,同时对于绩效不合格的员工,给予再次评估的机会,如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则公司采取辞退措施。2002年12月,徐某因两次绩效评估未合格,被公司以绩效评估不合格、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以徐某工作能力不能达成公司要求,依公司制度解除合同,责任在徐某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