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
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李小姐提出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公司宁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
【分析】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权不再续签,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李小姐的情况较特殊,她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旅行社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应当与旅行社续签劳动合同直到服务期满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李小姐可以与旅行社说“拜拜”,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案例】2008年7月1日,赵某进入某企业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但直到当年12月方与企业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与赵续签。赵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同时,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来支付赵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赵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满一年六个月,可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