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0日,小孙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到2008年2月19日止。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未对合同延续提出异议,则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今年2月,小孙多次向公司询问合同续签问题,公司始终未做答复。从今年3月起,公司停发了小孙的工资,4月10日,公司通知小孙,合同期满公司已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小孙想问,既然是该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与自己续签,却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且未与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是否该承担责任并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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