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由于未就赔偿达成协议,小于的父母和妻子将尹某、罗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小于的代理人说,小于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死亡的,所以尹某应当承担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同时小于是在为罗某雇用的司机拖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而作为该司机的雇主和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罗某才应当是真正的受益人。因此,罗某应当对小于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面对5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尹某表示自己不能接受。他说,自己的大货车和罗某的汽车都挂靠在一个车队。由于自己的司机有事,他才临时雇用了小于,小于为罗某的司机拖车,并未征得他的同意。自己愿意进行适当赔偿。但对方要得太多,他无法接受。
被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保险公司在伤者抢救期间,可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垫付费用。但在本案中,小于已死亡,而且其家属与车主系在雇佣合同框架内产生纠纷的,死者家属也未提出理赔要求。所以保险公司现在赔偿是不合适的。该工作人员表示,死者家属提出理赔要求后,他们将仔细核实,只要认定属于赔偿范围,公司将及时赔付。(本案被告系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玥对记者说,在生活工作中,有很多帮工现象。如帮助别人装修房子,修车、搬家等等。帮工者一旦遭受损害,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