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厂名、厂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生产规模、生产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负责人或卫生管理责任人卫生法规培训合格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食品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需标明面积、尺寸、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工艺流程图;
7、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产品配方表(每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物质含量,并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11、原、辅材料名称(商品名、英文名、化学名)和包装材料名称、 产地登记目录;
12、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资格情况(如无检验设备则须提供与有检验条件的单位的委托检验合同);
13、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工具设备清洗 消毒制度、配料间卫生制度、内包装间卫生制度、一般生产车间卫生制度、产品合格证发放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产品检验与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14、试生产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复印件除外),按次序装订,所提交复印件须同时携带原件,予以核对无误后写明“系原件复印”并签名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