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称,2004年4月15日,陈女士陪伴母亲与太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书》,母女一起参加“华东五市七日游夕阳红团”。4月25日,按照行程,旅游团来到了无锡。当地负责接待的地接社是杭州天缘旅行社,该旅行社租用一辆大客车载着团内的老人游览。被告也认可上述事实。
本来陈女士挨着母亲在前排坐着,陈女士说,但后来上来一位老人,就把座位让给了这个老人,自己坐到最后一排。
没想到的是,客车冲过一座施工桥梁的减速杠时严重颠簸,陈女士被从座位上颠飞,头撞到车顶后摔倒在车内地板上,当场不能动弹。经过当地医院诊断,腰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后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9级伤残(最严重为一级伤残)。经过近两年的治疗,伤势好转。因为不能长时间坐立,陈女士无法正常工作,单位停发了她的工资。为此,陈向太和旅行社提出包括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前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太和旅行社不同意陈女士的请求,认为事前旅行社导游积极提醒,事发后积极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已经尽到了合同内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该事故的是地接社租用客车的客车司机,因此,太和认为陈女士告错了对象,应该追究客车公司及司机和天缘旅行社的责任。太和还认为,其他老人却没有发生意外,陈女士作为团内最年轻的团员却被摔伤,自己也有过错。
陈女士代理人认为,陈与太和签订合同,出事后依据合同只能追究太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