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进入房间后见洪萍睡在床上,即上前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洪惊醒后立即反抗呼叫,并与对方发生厮打。李某依仗自己力气大,强行将洪萍按倒在床上,并用双手卡住她的颈部直到她丧失抵抗能力,后见洪萍还有动静,再次对洪萍卡颈,等其没有反应后,用棉被盖住其头部,对洪萍实施强奸。其间,酒店方没有任何反应。
作案后,李某将房门反锁逃离现场。直到次日早上,酒店方面才发现洪萍遇害。经法医鉴定:洪萍是受钝性暴力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李某四处躲避,但最终被缉拿归案。
作为案件的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在刑事诉讼审理期间,被害人洪萍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
之后,洪萍的父母将女儿遇害时入住的某酒店告上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受害者到酒店处住宿接受服务,酒店负有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但是酒店服务员在未进行身份审查的情况下擅自打开503房门,致使犯罪分子李某进入受害者的房间,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酒店方的过错是明显的,且这种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明显的。由此,被害者洪萍的父母要求酒店方承担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洪萍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就服务向服务经营者索赔的法律规定。同时,由于本案并非特殊侵权,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告酒店的服务员没有审查李某的身份就放其进入503房,说明酒店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但其服务员对洪萍的人身伤害无法定义务预知和充分地加以防范。
鉴于此,酒店方面虽然管理上存在漏洞,但洪萍的死亡直接是由李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因此证明洪萍的死亡与入住大酒店提供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南海法院驳回洪萍父母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认定,随后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酒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且该种过错和洪萍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李某的家属已经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受害者家属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要求酒店赔偿。(记者陈明通讯员李海荣)
作为服务方,酒店有义务提供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服务。而酒店服务员未经住客同意,擅自应李某的要求打开房门,使李某能进入房内并导致了洪萍的被害死亡。所以,酒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和洪萍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是,酒店的服务员虽为李某打开了房门,但对于李某实施强奸并致洪萍死亡的行为及后果没法预见,即开门不会必然导致洪萍的死亡。洪萍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李某的犯罪行为所致。酒店和李某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但造成同一个结果,故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李某不能赔偿全部损失时,受害者家属可以请求某酒店赔偿。
根据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某的家属已经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填补损害性质,本案上诉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