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夫妇诉称,今年1月22日凌晨,其女小雪(化名)在院外看放鞭炮时,正逢三被告贾某、艾某、艾某某燃放爆竹,小雪被落下的烟花爆竹炸到头部,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属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被告贾某辩称,当天他放的是礼花弹,经公安机关分析其成分与小雪帽子上的残留物不符,且其放礼花弹的地点在小雪的东南方向,当天刮的是西北风,不可能炸到小雪,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艾某辩称,另外两名被告放的爆竹是他提供的,但他当天并没有放爆竹,因此与小雪的死无关。
??被告艾某某辩称,当天是除夕,放爆竹的人很多,原告仅起诉他们三人不公平。另外,残留物的检验报告显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自己燃放的爆竹致小雪死亡。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残留物检验报告、医院的挂号费和门诊费单据、殡仪馆的收费单据、气象台关于事发当天的气象资料等。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调查鉴定认为小雪可能被较大的烟花爆竹击伤致死,被告人贾某和艾某某均承认事发当晚在现场燃放爆竹,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雪的伤害不是二人行为所致或证明系他人所为。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应承担同等连带赔偿责任。艾某当晚虽未燃放爆竹,但将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的爆竹提供给另两名被告燃放。对由此造成小雪死亡的损害后果,艾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小雪系未成年人,作为她的监护人,原告李某夫妇对小雪负有监护职责。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