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知道女友非常喜欢水晶眼镜,刘静生日的前一天,男友汪博带她走进一家眼镜店。刘静看中了一款纯天然的、价格1.2万元的水晶眼镜。为防止上当受骗,二人在购买时,还特意让商家在发票上写明是纯天然水晶眼镜,商家不仅照办,而且还指着店门口提示板说:本店所售商品一律“假一赔十”。秋日里阳光耀眼之时,刘静戴上眼镜非但没有清凉感,反倒觉得眼睛及周围皮肤有一种火辣辣的炙热感。后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该眼镜镜片并非天然水晶制作。汪博与女友找到商家,要求按其承诺,予以10倍赔偿。可商家却说要赔也只能按法律规定赔偿一倍的损失,“假一赔十”不公平。
点评:正常情况下,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获得双倍赔偿。
但本案所不同的是,商家以店堂“告示”十分明确地做出“假一赔十”承诺,此种情形下,该怎样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依据上述规定,汪博可与商家协商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若不成,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