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知道女友非常喜欢水晶眼镜,刘静生日的前一天,男友汪博带她走进一家眼镜店。刘静看中了一款纯天然的、价格1.2万元的水晶眼镜。为防止上当受骗,二人在 购买时,还特意让商家在发票上写明是纯天然水晶眼镜,商家不仅照办,而且还指着店门口提示板说:本店所售商品一律“假一赔十”。秋日里阳光耀眼之时,刘静 戴上眼镜非但没有清凉感,反倒觉得眼睛及周围皮肤有一种火辣辣的炙热感。后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该眼镜镜片并非天然水晶制作。汪博与女友找到商家,要求按 其承诺,予以10倍赔偿。可商家却说要赔也只能按法律规定赔偿一倍的损失,“假一赔十”不公平。
点评:正常情况下,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获得双倍赔偿。
但本案所不同的是,商家以店堂“告示”十分明确地做出“假一赔十”承诺,此种情形下,该怎样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依据上述规定,汪博可与商家协商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若不成,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家住市郊的关女士去一家超市购买奶粉,正赶上商家让利促销,就一次买了5袋奶粉。儿子吃过此奶粉没几日,就开始腹泻,关女士为儿子治病花去医疗费 900余元。后经有关部门检验,此奶粉为过期劣质奶粉。关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点评: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上述法律规定,是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等 损失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商家以次充好,以过期劣质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属于欺诈行为,还应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 款十倍的赔偿金。所以,关女士可以要求超市按购买奶粉价款10倍的数额赔偿,如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来维护其权益。
案例:今年6月,王先生在市内一家小区选中一处新楼房,当即与房屋包销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于一个月内交齐购房款后,王先生拿到了房屋钥匙。这期间王先 生几次找到包销人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可对方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4个月后,一位姓刘的陌生人突破找上门,要求王先生搬出此房。原来,包销人又将该房卖 给了刘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点评:王先生不能取得该房屋,但可以要求包销人退回购房款及利息,并双倍赔偿损失。
依据物权法第 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先生与包销人购房合同虽然合法有 效,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王先生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刘某虽然是后购买房屋,但因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 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王先生只能依法追究包销人的违约责任。又因为包销人的违约性质属于欺诈行为,应适用“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原则”。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2]《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3]《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