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华妻子、父母一方提供的死亡通知书、死因检验鉴定意见书以及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了受害人张华住宅楼内存在未装漏电保护器,卫生间内零线和火线接反,配电线路接地电阻过高等供电线路铺设及电源排插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条件,在此情况下涉案某电器超市本不应该为消费者张华安装电热水器。
法院一审判决:上门安装电热水器的某电器超市业主,赔偿给张华的父母、妻子以及刚出生没多久的女儿,因张华被电击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8606元。涉案热水器的批发商和生产商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器超市不服一审判决,2010年1月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张华住宅内的供电线路存在隐患,又私自将电热水器接电使用,且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插连接电热水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电器超市派人上门安装电热水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电器超市业主上诉认为超市只是应张华要求把电热水器装挂在卫生间的墙上,是张华私自将电热水器接电使用,超市这一主张,依据不足,中院不予采纳。
根据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鉴定结论,事故现场的条件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要求,电器超市本不应该进行电热水器的安装。但是,电器超市的安装人员不仅没有检查张华家的电源、插排、电线等是否满足待装热水器的要求,更没有将事故现场不能满足待装电热水器安装要求的情况明确告知张华,而是继续给张华安装电热水器。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电器超市违反有关规定安装电热水器,是导致张华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被电击死亡的直接原因,并判决电器超市业主对张华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