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左腿疼痛难忍,杨随后被送到医院,诊断结果为骨折。杨及家人认为该超市应负责,但该超市否认存在过错。在和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长美找到“娘家”———
江北区残联,通过残联联系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各种费用2.9万余元。
该超市的代理人辩称,在出事当天,超市内连续播送了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的广播,且在扶梯口设置有警示标志,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作为残疾人,杨长美理应有监护人,在她外出购物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监护责任自然转嫁到陪同人员身上。
“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应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警示标志。”杨长美的法律援助律师认为,该超市出示的警示标志并非无障碍警示标志,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出示的警示标志在出事时悬挂于扶梯处。该律师还反驳说,商家不能证明事发时播放过,况且该广播稿没有针对残疾人的提醒事项。
法援律师称,《残疾人保障法》及其配套规范已明确规定,自选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在水平与垂直交通部位设置无障碍通道,而超市没有设计供残疾人通行的升降电梯,未尽到法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对于该超市提出的残疾人需要监护的说法,杨长美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同,“这是哪家规定?如若有,那残疾人工厂是不是要给每个务工残疾人都提供一个监护人?!”判决赔2.7万
经过审理,江北区法院认定该超市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杨长美遭受人身损害,判决商家赔偿2.7万余元。
“对商家来说,这应该是个教训。”承办法官彭霞称,《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但事实上,我市很多城市和建筑物目前尚没有采取该项措施。
彭法官称,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大型百货零售商,超市应该依法为残疾人这种特殊人群设置专门的上下楼无障碍通道,以保障其上下楼安全。
“这是针对残疾人的个案,这一个案的意义在于提醒商家,无论何时都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律师刘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