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玛立即觉得头晕胃痛,并从此失眠,经过一段时日后,觉得健康更形恶化,于是到医院求诊治疗。
在亲友的怂恿下,夏玛向地方消费者法庭投诉。直到2006年,法庭终于判处百事可乐公司赔偿夏玛2万3000卢比(约460美元)及惩罚性损害赔偿10万卢比(2000美元)。
但百事可乐公司不服,本月稍早向德里直辖区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辩称夏玛购买的可乐可能是假冒百事可乐商标的假可乐,而且夏玛无法提出当时购买可乐的发票或任何购买证明。
但德里直辖区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法官卡普尔(J.D. Kapoor)今天驳回百事可乐的上诉,并指出在印度公共市场的店铺,「从来没有因顾客买一两瓶饮料就出具发票或收据的习惯」。
卡普尔维持部分原判,以夏玛购买的可乐清楚标明是百事可乐的产品,因此百事可乐必须赔偿夏玛2万3000卢比,但取消了惩罚性损害赔偿10万卢比。
据卡普尔表示,普通老百姓既然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产品服务商就应该承担消费者在寻求弥补痛苦时遭到的折磨。
他表示,消费者是受商品服务商的缺失所迫,才不得已提出法律控告,而在诉讼期间,随着冗长的缠讼过程,消费者遭受的精神和肉体折磨,以及金钱和时间的花费,都是所费不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