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18天之后,王某某出院。重庆市法医学会对王某某鉴定为轻伤。
因为找不到打人者,王某某只好找夜总会索赔。夜总会的人认为,王某某被打的过程中,他们已经尽力采取措施,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由肇事者进行赔偿。而且王某某受伤之后,夜总会还派人将他送到医院,并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费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营者的夜总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优雅的休闲娱乐环境,但由于其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致使王某某在休闲娱乐期间,无端被他人殴打致伤,对此,应由夜总会承担赔偿责任。
市高院民一庭法官傅永雄和邬砚介绍,由于我国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的特点,消费者维权的路途相对艰难。
两位法官介绍,如果食品里含有烈性农药,出现强烈的身体反应,只要消费者手上有购物或者消费的相关凭证,就可以找商家或厂家索赔。但是,如果是慢性的毒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维权就有许多工作要做。比方说,你食用了掺苏丹红的辣椒面,有购物小票,你可以找商家退货索赔,但需要证明你的身体因吃了该种产品而受到损害。
邬砚说,这个说起来很容易,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相当难。他举例说,他在去年和三个朋友一起吃海鲜,结果四个人都拉肚子,这个问题就比较明显了,酒家赔偿也心甘情愿,如果拉肚子的只有他一个人,则赔偿就显得不那么容易了,因为无法证明拉肚子是因为吃了该海鲜。
虽然如此,两位法官还是认为,依照目前的法律,应对大规模的消费侵权,依然有一定空间给维权者,随着立法及法律修改,此类维权的空间会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