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在起诉书中称,在购车过程中,北方福瑞公司未曾向其明示该车有上述问题。故要求法院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判决北方福瑞公司收回车辆;判决北方福瑞公司退还购车款13.78万元及因购车所发生的购置税1.1万余元、保险费4704.88元、上牌费500元、车辆装饰费3500元、车辆检测费400元、车船使用税120元、养路费978.8元;并判令北方福瑞公司赔偿13.78万元。
北方福瑞公司辩称,2007年10月21日,郭先生驾驶该车发生过事故,其起诉中所称的车辆问题,均与郭先生发生碰撞事故的位置相同。郭先生提交的检测鉴定结果报告是在事故发生的两天后做出的,不能排除郭先生在鉴定前对该车进行了修补的可能性。2007年10月12日,郭先生已将车辆从公司提走,而该车保险2007年10月14日才生效,这段时间内如果车辆发生事故,不会存在任何记录,因此,也不排除郭先生在这期间曾经发生事故并对车辆进行修补的可能性。北方福瑞公司坚持卖给郭先生的是一辆新车,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郭先生所有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北方福瑞公司表示要上诉。
分析: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北方福瑞公司向郭先生个人销售的机动车属于生活消费品范畴,故北方福瑞公司为生活消费品的销售者,即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使其在购买前对商品有确切的了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北方福瑞公司与郭先生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新车交车确认表中,注明的车辆为新车,但根据检测部门出具的车辆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单,该车辆有补漆修复痕迹。虽然郭先生在车辆送检前发生过事故,但有鉴定人员出庭证明该车送检时未就发生的事故对车辆进行过修复,车辆在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单中存在的问题,不是2007年10月21日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故应认定该车辆在出售时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