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个人被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侵权后,想到最多的是怎样才能恢复“自由、清白”,一朝无罪释放就恍如再生、感激涕零,即使心有再多委屈也不敢向国家索赔损失。《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是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个最终形式,是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以救济的方式。与此同时,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受害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但赔偿义务机关以前有错不认错,认错不愿赔,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救济的实现。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是对这一状况的纠正。有人担心新《国家赔偿法》会导致执法成本过高。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言是必要的,再强大的个人在国家强力机关面前都是弱势的。执法风险成本增加了,通过倒逼机制,会促使国家机关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使得办案人员办案更加细致认真,从而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可以说,新《国家赔偿法》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约束。
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本市法院共受理刑事国家赔偿案件近90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友莉分析说,纵向看,近年来个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呈稳步上升态势。这与公众要求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不无关系。《国家赔偿法》在刚实施的前五年本市总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才50余件。但从绝对数量上看,本市个人要求刑事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并不很多,最终真正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就更少了。这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设置过高的门槛不无关系。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