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指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具体标准为: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对于刑事追偿数额标准,意见稿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根据意见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挪用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等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与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意见稿中对于国家赔偿费用予以明确界定,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链接】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获通过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4月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