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作。好的法律制定出来了,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绝非仅仅依靠一部法律、一纸文件就能解决。
“下一步,政法机关必须处理好新法与旧的规章制度、旧的工作程序之间的衔接工作。”王才亮说。
比如根据新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新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宁波中院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要求法官注意收集相关案例,为最高法未来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借鉴。”石坚强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目前已经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不久前在重庆召开座谈会,就此征求意见。
谈到新法的实施,姜明安认为配套制度同样重要。新国家赔偿法在一系列制度创新上可以说亮点多多,“如何具体实施这些制度,需要有进一步的操作规范。”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案条件、审查处理、复议程序、赔偿监督、赔偿决定的执行等程序性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表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实体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而且涉及到其他机关,规定没有列出具体标准,今后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规范、指导,适当时候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近日,最高法亦对全国法院提出要求:要根据新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尽快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要完善国家赔偿与其他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对接、赔偿案件的办理、赔偿申请人救助等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