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否合适?
汤维建:财政部门的审核权属于执行权,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属于司法权或赔偿决定权。如果赔偿决定存在错误,应该由作出赔偿决定的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纠正,财政部门必须执行。“两次申请”、“两次审查”没有必要。它增加了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给赔偿权利人实现权利设置了不必要的程序阻碍,还容易导致更多的人为纠纷。如中止审核时,申请人还要向上级部门提交资料,对上级部门的决定如不满,还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
建议赔偿义务机关不参与“费用支付程序”,仅让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机关(财政部门)负责即可。
另外,执行和裁决也应分离。财政部门仅仅是“执行”部门,而非“裁决”部门,在赔偿金支付阶段,不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即送审稿第八条所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的决定有赔偿请求人不属法定范围、赔偿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中止审核。
如果支付机关在形式审查时发现对国家赔偿决定有异议,该机关应该将其提交给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建议其考虑是否重新审查。在决定机关认为确实有问题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发出“中止支付”的决定,支付机关再中止支付。在收到“中止、变更、撤销”等决定之前,支付机关应该先行支付。如果已经支付,那么可以执行回转。
符启林:财政部门“审核”的规定有行政权否定司法权的嫌疑。事实上,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无权对决定进行审核。如果认为赔偿决定不合适,应该由检察机关来监督,而非财政部门。
熊文钊:“两级审核”、“中止审核”等规定,突破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为国家赔偿申请人获得赔偿“垫高门槛”的意思。
从法律上看,两个赔偿义务机关都有赔偿责任时,有“先行赔偿”的规定。但如果两个赔偿义务机关分属不同的财政主管部门,该怎样协调?如果我们建议对这个审核权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诉讼,可财政部门会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令申请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拿不到钱。